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民终77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琪鑫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B4区未央路西侧长实中登大厦B座17层C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乾军,男,该公司副经理,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住陕西省合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塔吉特石油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常青二路10号斯惟小区6幢21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上诉人西安琪鑫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琪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塔吉特石油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塔吉特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4330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琪鑫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安琪鑫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琪鑫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张鹏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