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鹏岳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厦门鹏岳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8349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5号禹洲广场29层29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X121174681。
负责人:王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梦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告:厦门鹏岳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集贤路215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912863311。
法定代表人:林志祥,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3528E。
负责人:罗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洪,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达晟,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厦门鹏岳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绿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代书记员 吴蔓凡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