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19120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3528E。
负责人:罗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楚,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诗荥,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俊,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5号禹洲广场29层29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X121174681。
负责人:王鸿。
被告:厦门鹏岳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集贤路215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912863311。
法定代表人:林志祥。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与被告郭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厦门鹏岳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长安
代书记员 杨 婧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