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2民初3791号
原告:***,女,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被告:厦门鹏岳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集贤路215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林志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
负责人:施培德,总经理。
***诉***、厦门鹏岳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5元,由***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叶小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蒲小惠
书 记 员 吴燕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