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鸿程装饰经营部

某某、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民终19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都市名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精密铸锻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红花套镇窑坡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768708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都市鸿程装饰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宜都市建材市场内(***延伸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81MA4C6D9X00。 经营者:***,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精密铸锻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鸿程装饰经营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20)鄂0581民初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负担913.5元,**负担321.5元。**负担的913.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