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民终19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都市名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精密铸锻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红花套镇窑坡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768708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都市鸿程装饰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宜都市建材市场内(***延伸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81MA4C6D9X00。
经营者:***,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精密铸锻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鸿程装饰经营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20)鄂0581民初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负担913.5元,**负担321.5元。**负担的913.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