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丰硕运输有限公司

淄博丰硕运输有限公司、山东美力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财保217号
申请人:淄博丰硕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蒋芝,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美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张迪,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丰硕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美力置业有限公司价值6600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人张峰、蒋芝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不动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丰硕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张峰、蒋芝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的不动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美力置业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6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820.00元,由申请人淄博丰硕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迎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