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奥佳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东新花山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奥佳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执25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东新花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街花山村。

法定代表人:黄庆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园,广东广信君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西门街5号(山城一品)。

法定代表人:段亚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东新花山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的(2018)鄂0111民初89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已经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现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9959.67元并查封其名下车牌号为鄂J×××××、鄂J×××××、鄂J×××××、鄂J×××××、鄂J×××××、鄂J×××××、鄂J×××××、鄂J×××××的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段亚军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2020年6月29日通过谈话方式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园(一般授权),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齐 俊

执行员 周雯启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