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24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市人,住英山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被执行人:湖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西门街5号(山城一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455844951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湖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湖北省英山温泉支行账户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湖北省英山温泉支行18×××3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至35万元。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跃宏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段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