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24执11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市人,住英山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被执行人:湖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西门街5号(山城一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455844951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1124执1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跃宏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段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