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奥佳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24执11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市人,住英山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被执行人:湖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西门街5号(山城一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455844951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湖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湖北省英山温泉支行账户中的存款。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湖北省英山温泉支行18×××3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跃宏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段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