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4民初831号
原告:英山县档案馆。住所:英山县温泉镇迎宾大道旁。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英山县温泉镇西门街5号。
被告: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市******八都贯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赛***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赛***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英山县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英山县温泉镇鸡鸣路。
原告英山县档案馆与被告湖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英山县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英山县档案馆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英山县档案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山县档案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英山县档案馆负担。
审判员 徐 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