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业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

山东农业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常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02民初2516号之一
申请人(原告):山东农业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泰安市岱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申请人(被告):常海涛,男,199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牙克石市。
申请人山东农业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诉被申请人常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农业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常海涛名下住房公积金,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常海涛名下住房公积金3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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