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03执223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03民初614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播州区龙坪镇振兴苗圃场与被执行人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景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汇票金额20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400元、执行费2251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信息、保险信息;2、被执行人名下多部车辆本院已查封,未实际控制;3、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相关股权及对外的到期债权;4、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经核实,属于还房工程房屋,暂无法处置。对于被执行人还需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法律文书款,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播州区龙坪镇振兴苗圃场与被执行人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景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昊
审判员 汪明秀
审判员 尚荣江
书记员 罗城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