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522执保87号
**、**、贵州九丰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第三人贵州九丰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反诉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原告(反诉被告)**、第三人贵州九丰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黔西县小(II)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办公室的工程款在70万元内予以保全。并对原告(反诉被告)**、第三人贵州九丰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在700000元元限额内予以保全。现将该执保案件办理情况通知如下:
一、已对原告(反诉被告)**、第三人贵州九丰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黔西县小(II)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办公室的工程款在70万元内予以保全。
二、对原告(反诉被告)**、第三人贵州九丰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在700000元元限额内予以保全。(实际冻结:1900.98元)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期满后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