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承德有限公司

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承德有限公司、承德沣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执164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承德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桥区广电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8027216987288。

法定代表人唐鹏,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桥区医学院院内玉萍岛小区0号楼(双桥区同馨居旅馆一层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802319850197Q。

法定代表人刘占龙,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承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6日做出的(2020)冀0802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承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行协商,于2020年11月24日达成并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承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冀0802执16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少春

审判员  王恩伟

审判员  程志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