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执165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承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小佟沟广电路**。
法定代表人:唐鹏,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鑫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平泉市平泉镇老杖子村**村委会南150米)。
法定代表人:陈松,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承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鑫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冀0802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承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鑫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本金1,026,300.00元及滞纳金,案件受理费7,656.00元,缴纳执行费12,74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措施:
一、2020年10月13日以邮寄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
二、2020年10月13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车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
三、2020年10月13日依法传唤申请执行人,告知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准确住所地、真实的联系方式、下落,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相关证据,如不能向本院提供,造成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应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院也会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对案件予以做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四、2020年10月14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0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鑫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冀0802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少春
审判员 王恩伟
审判员 程志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