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民初2232号
原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承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小佟沟广电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唐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民,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讯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都市花园12号楼(建业大厦)12-1-1309。
法定代表人:董洪超,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承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