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承德有限公司

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承德有限公司与河北讯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民初2232号

原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承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小佟沟广电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唐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民,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讯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都市花园12号楼(建业大厦)12-1-1309。

法定代表人:董洪超,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承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