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民初1838号
原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承德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小佟沟广电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唐鹏,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民,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成,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高新区冯营子御龙瀚府小区22号楼1-1802号。
法定代表人范晓刚,职务经理。
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受理了原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承德有限公司诉被告***宏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承德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承德有限公司撤回对***宏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506.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亚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佟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