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韩氏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湖西岛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23财保161之一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韩氏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亚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329705428U。
地址:正定县。
被申请人:北京湖西岛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亚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080476286F。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院世纪财富中心2号楼10层。
申请人河北韩氏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湖西岛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7)冀0123财保1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湖西岛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河北韩氏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本院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湖西岛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00元银行存款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韩氏肥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健全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