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3民初776号
原告:河北**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南牛乡东杨庄村。
法定代表人:韩亚杰。
被告:海南泉信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瑞辉。
原告河北**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泉信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元(已收取),由河北**肥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雷雷
人民陪审员 周贵英
人民陪审员 贾亭亭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颜志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