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韩氏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3民初1789号

申请人:河北**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南牛乡东杨庄村。

法定代表人:韩亚杰,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

原告河北**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1000元或者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河北**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1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志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二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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