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韩氏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韩氏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湖西岛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23财保161号
申请人:河北韩氏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亚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329705428U。
地址:正定县。
被申请人:北京湖西岛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080476286F。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院世纪财富中心2号楼10层。
申请人河北韩氏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湖西岛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韩氏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湖西岛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湖西岛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