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奥特龙旗曜工程有限公司

执(2020)鄂0202执1197号之一湖北晴川律师事务所与湖北奥特龙旗曜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奥特龙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202执11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晴川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武汉市丁字桥路55号城市印象5栋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2000073084132XA。
法定代表人:殷勇,律所主任。
被执行人:湖北奥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复兴村合作小区26栋1单元1层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6823082987。
法定代表人:卢学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北农场芦苇村(黄石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0823402000。
法定代表人:卢学军,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晴川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湖北奥特***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202民初11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20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奥特***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代理费人民币126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6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50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中,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及黄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奥特***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4月21日将案件执行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本院终本通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湖北晴川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湖北奥特***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1287665元(含代理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董 进
审判员 向淑青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冷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