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奥特龙旗曜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奥特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3327号之一 原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奥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武汉创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奥特***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创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需要公告送达,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 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