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亿邦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亿邦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民初20408号
原告:广东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陵岗综合大楼B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7896638G。
法定代表人:刘光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松,系该公司采购经理。
被告:湖北亿邦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四路29号左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0500424362。
法定代表人:余亿。
原告广东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亿邦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广东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计383元(原告广东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文辉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