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民终45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通裕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阳中路7号。
法定代表人:吴华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精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河西路96号。
法定代表人:陶永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梅红,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予恬,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通裕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精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1民初9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裕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沈忠仅在“服务信息单”上签字,“土建空调设备安装验收检查表”上仅有通裕公司质量管理处盖章,并无沈忠签字,涉案空调设备未经验收合格,未到达付款条件。2.精亚公司仅提供了《工矿产品供销合同》复印件,未提供原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精亚公司辩称,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并无不当,请求维持原判。
精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通裕公司支付货款9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2月12日,(供方)精亚公司与(需方)通裕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精亚公司为通裕公司供应空调构件并负责安装,总价119万元,并约定: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符合行业标准要求,合同生效后,由供方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测量确认。九、结算方式及期限:预付10万合同生效,货到后两天内支付60万,安装好后即时验收,验收合格后支付44万,余款(5万)作为质保金,1年内质保期满后10日内付清。合同签订后,精亚公司按约向通裕公司提供空调构件并安装完毕。通裕公司于2016年8月至2019年2月间,分五次共计付款110万元,精亚公司于2017年4月15日向通裕公司开具金额共计为119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2月21日,通裕公司员工沈忠在《服务信息单》《土建空调设备安装验收检查表》上签字,根据上述单据,空调安装结束已调试,检查结果合格。
上述事实,有合同、付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单、检查表、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
通裕公司提出沈忠已离职、无法核实其签名真实性、信息单及检查表上单位名称书写为“扬州通裕集团”等辩解,法院认为,精亚公司提供了通裕公司员工沈忠签字的相关单据,能够作为证明其已完成安装并验收合格的初步证据,通裕公司以员工离职无法核实真实性的抗辩理由不足以推翻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采纳。虽然单据上单位名称书写为“扬州通裕集团”,但通裕公司地处扬州,不排除曾用名扬州通裕纺织集团公司的可能性,通裕公司亦认可沈忠系其员工,亦认可信息单、检查表上的相关空调设备均已收悉安装使用,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通裕公司与精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精亚公司按约供货,通裕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通裕公司辩称设备未经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通裕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精亚公司支付货款9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9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145元,由通裕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一审诉辩意见以及合同履行情况,通裕公司仅对付款条件提出异议,对基于《工矿产品供销合同》发生空调构建买卖并无争议,故《工矿产品供销合同》是否系复印件不影响买卖关系这一基本事实的认定。一审中,精亚公司提供了沈忠签字的“服务信息单”,“确认暗转结束已调试”;“土建空调设备安装验收检查表”盖有通裕公司质量管理处印章,确认相关设备检查合格。在此情况下,通裕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关空调设备在运行中存在影响付款的质量问题,故本院认为精亚公司主张货款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通裕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华敏洁
审判员 张朴田
审判员 韦 苇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华茜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