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精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精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旗枪服饰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执59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精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81514Q,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河西路9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旗枪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28421302N,住所地江阴市***工业区人民路2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3年3月25日生,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女,1955年2月5日生,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江苏中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67397410K,住所地江阴市***工业区人民路2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无锡东方旗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64181446C,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中堂院墅42号。 法定代表人:***。 江苏精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亚公司)与江苏旗枪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枪公司)、***、***、江苏中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锡东方旗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苏0281民初14143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书:江苏旗枪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江苏精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垫付款10209503.59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江苏旗枪服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部分,由江苏中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锡东方旗投资有限公司在20%的范围内各自向江苏精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后因精亚公司认为各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旗枪公司、***共同辩称:关于案涉债务,他公司与精亚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本案无需再执行。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6年6月16日,精亚公司、***与***东方保利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载明:双方确认案涉债务按1082万元结算,***以其名下位于***市××小区××幢××室××幢××室××4元抵偿,且若***于上述房屋过户之后一周内付清余款,则余款可按100万元结算,精亚公司放弃剩余款项。 2018年9月14日,精亚公司向***东方保利置业有限公司发函要求其协助将***名下***市苏园小区9幢02室、11幢02室过户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名下。 2021年9月26日,精亚公司与旗枪公司签订协议书,载明:关于精亚公司代偿款,旗枪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将苏园小区9幢02室、11幢02室抵偿完毕,余款100万元也由旗枪公司以支付50万元和交付价值50万元内衣的形式履行完毕,故双方所涉债务已全部结清。 2022年10月19日,精亚公司向本院寄送结案申请书,确认其与旗枪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但由于抵偿房产市场价格变动,导致他公司无法转让,故而申请执行,现他公司认可与旗枪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等,并认可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法院结案。 以上事实,有和解协议、协议书、“关于***以房抵债的说明”等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案执行依据生效后,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旗枪公司、***已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履行完毕,且精亚公司出具的结案申请书亦对此确认,故本院依法驳回精亚公司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精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院(2017)苏0281民初14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蔡 林 审判员 *** 审判员 沈汉坤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