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欧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市中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兰执保字第1263号之一
原告山东欧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政务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临沂市中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与祊河路交汇处意林小镇会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2870号原告山东欧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中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临兰执保字第126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临沂市中星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新城支行账号为3762、中国银行市中支行账号为2226的银行存款270万元。现因被告临沂市中星置业有限公司在在中国银行市中支行账号为2226的账户中存款已足额,被告申请解除对其在中国建设银行新城支行账号为3762的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临沂市中星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新城支行账号为3762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