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鼎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12民初2665号
原告:山东鼎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九曲街道杨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源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鼎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鼎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后收取195元,由原告临山东鼎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