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欧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兰执保字第1263号之三
申请人:山东欧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中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欧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艺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中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临兰执保字第1263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欧艺公司的担保人***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2017年6月22日,欧艺公司向本院提供其担保人***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并向本院提出置换担保物申请书,请求解除对其担保人***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天宏苑1号楼××室房产一套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山东欧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担保人***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
二、解除对申请人山东欧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担保人***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天宏苑商住楼1号楼××室的房产一套的查封。
三、查封的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许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