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民初9568号
原告:临沂市中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北京路88号意林小镇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96190427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丹,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鼎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欧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杨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男,1960年4月4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中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鼎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欧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临沂市中星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沂市中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乔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