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兰执保字第1263号之四
申请人:山东欧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政务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中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与祊河路交汇处意林小镇会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欧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艺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中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欧艺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同日作出(2015)临兰执保字第126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中星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帐户为22×××26的存款(应冻结270万元,已冻结270万元)。2016年8月7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欧艺公司的申请,续行冻结了上述银行存款。2017年8月10日,申请人欧艺公司以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中星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帐户为22×××26的存款270万元;
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