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鼎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山东欧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兰商初字第2870号之六
申请人:山东鼎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山东欧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杨庄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45076481。
法定代表人:刘建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民,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市中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与祊河路交汇处意林小镇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96190427E。
法定代表人:陈良才,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鼎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中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山东鼎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270万元,本院于同日作出(2015)临兰执保字第126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临沂市中星置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账户为22×××26的银行存款(应冻结270万元,已冻结270万元)。后本院依申请分别于2016年8月、2017年8月、2018年8月办理了上述账户的续行冻结手续。2019年7月29日,申请人山东鼎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中星置业有限公司上述银行账户的存款。
经查,本院经审理于2016年12月7日就本案作出(2015)临兰商初字第2870号民事判决,临沂市中星置业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鲁13民终385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经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12727号民事判决,现本案仍在二审过程中。
另查明,山东鼎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山东欧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变更为现名称。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冻结临沂市中星置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账户为22×××26的银行存款270万元;
二、续行冻结的期限为1年。
需要再次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付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