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中星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鼎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261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市中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北京路88号意林小镇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96190427E。

法定代表人:陈良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丹,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珺,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鼎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翔宇大酒店10楼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48076481。

法定代表人:刘建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9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5275739K。

法定代表人:宋传龙,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市中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鼎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因申请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临沂市中星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鼎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1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鼎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1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中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俊玲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