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鼎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312民初4876号

原告:山东鼎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翔宇豪生大酒店(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45076481。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住所地临沂市金源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060562254。

被告: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闫家屯村东临西外环路会信用代码:91371302688263721R。

被告:庞廷宝,男,1962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

被告:庞树龙,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

原告山东鼎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庞廷宝、庞树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民财保临沂分公司)、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顺驰运输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鼎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保临沂分公司、庞廷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临沂顺驰运输公司、庞树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鼎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3580.5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5日,被告庞廷宝驾驶鲁QB××××号“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挂京驼牌重型普通半挂,在河东区××路××街××路段,车辆发生自燃,将原告承揽施工完成的绿化带烧毁,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后经临沂精诚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评估,涉案绿化带损失为23580.5元。另经调查了解得知,涉案车辆登记车主为临沂顺驰运输公司,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保临沂分公司投保。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庞廷宝辩称,事故情况属实,当时是我驾驶车辆,我是实际车主,原告的绿化损失根据评估数额确定。

被告中国人民财保临沂分公司辩称,肇事车辆鲁QB83**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三者险100万含不计免赔,我公司需核实标的车辆行驶证、运输证、驾驶员驾驶证、上岗证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具体免赔情形。另根据查询核实,我公司标的车驾驶员庞廷宝无合法有效上岗证,系保险合同免赔情形,我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已将交强险赔偿2000元支付至被保险人临沂顺驰运输公司。

被告临沂顺驰运输公司辩称,我公司已将涉案车辆鲁QB××××、鲁Q××××挂卖给被告庞树龙,对上述车辆不享有支配权利,也不享有运行利益,不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庞树龙在法定期间内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5日,被告庞廷宝驾驶鲁QB××××号“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挂京驼牌重型普通半挂,在河东区××路××街××路段,车辆发生自燃,将原告承揽施工完成的绿化带烧毁,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后经临沂精诚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评估,涉案绿化带损失为23580.5元。涉案车辆鲁QB××××号“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为临沂顺驰运输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庞廷宝,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保临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9月18日13:00起至2019年9月18日13:00止;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庞廷宝驾驶车辆鲁QB××××号“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自燃事故,造成原告山东鼎典市政公司财产损失23580.5元,因上述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临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其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害保额范围内承担赔偿任,即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及利息。不足部分即21580.5元及利息由被告庞廷宝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利息本院认为自侵权之日即2019年3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0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涉案车辆鲁QB××××号“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为被告临沂顺驰运输公司,但被告庞廷宝自认上述车辆被告临沂顺驰运输公司已经出售给被告庞廷宝,其为实际车主,因此被告临沂顺驰运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保临沂分公司辩称已经支付赔偿款2000元,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中国人民财保临沂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损失,因其不是商业保险合同当事人,原告未能提供商业保险合同予以证明其享有索赔权利,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临沂市顺驰运输公司、庞树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鼎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000元及利息(以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0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庞廷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鼎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1580.5元(以21580.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0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山东鼎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元,由被告庞廷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咸彦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全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