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迅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富讯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24民初6496号
 
原告:陕西富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边县。
法定代表人:刘治,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法定代表人:孟庆祥。
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富讯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32元,减半收取3366元,由原告陕西富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  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贺炳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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