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24民初6496号
原告:陕西富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边县。
法定代表人:刘治,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法定代表人:孟庆祥。
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富讯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32元,减半收取3366元,由原告陕西富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 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贺炳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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