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段益华四川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1民初2021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代理人:冯久,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男,汉族,1988年1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四川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万景二路155号1幢1单元7楼723、7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WFCJ6P。
法定代表人:*栋梁。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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