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郝从奎与刘必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17954号
原告:郝从奎,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刘必均,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君,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妮,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第三人:四川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万景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WFC6P。
法定代表人:李栋梁。
原告郝从奎与被告刘必均、第三人四川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依法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渝0101民初7005号民事判决,刘必均不服该判决,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21)渝02民终22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21)渝0101民初7005号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2022年1月10日,原告郝从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郝从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440元,减半收取4220元,由原告郝从奎承担。
审 判 长 熊      燕
人民陪审员      张 娟
人民陪审员      付可英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白 杰
书记员平春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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