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1民初2240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君,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妮,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被告:***,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第三人:四川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万景二路155号1幢1单元7楼723、7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WFCJ6P。
法定代表人:李栋梁,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四川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四川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四川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全额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廖丽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余 菁
书 记 员 崔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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