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合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民终22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君,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妮,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四川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万景二路155号1幢1单元7楼723、7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WFCJ6P。
法定代表人:李栋梁,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1)渝0101民初7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新出现的新证据,证明一审判决认定***前期投入等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1)渝0101民初70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25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红霞
审 判 员 杜抗洪
审 判 员 杨继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崔明莉
书 记 员 李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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