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升富士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与***、天津华升富士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34064号
原告:**,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天津华升富士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博朗园2号楼。
法定代表人:郝宇天。
**与***、天津华升富士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殷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