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亿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慧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威宁县亿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2财保54号

申请人: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钟鼓楼大市场)170号西区南楼6层6-32。

法定代表人:张明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宗节,贵州玄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晓芳,贵州玄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宁县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六桥街道广园路奥体花园C2栋4-4。

法定代表人:程宗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百里杜鹃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百里杜鹃管理区鹏程管理区鹏程社区北街76号。

法定代表人:李漫,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威宁县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百里杜鹃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对通过本院查控系统查询到被申请人威宁县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百里杜鹃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663919元或者相当于663919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供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保单号为PZDM202152270000000127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事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通过本院查控系统查询到被申请人威宁县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百里杜鹃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663919元或者相当于663919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期间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840元,由申请人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预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云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