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4596-1号
原告:贵阳观山湖金航天宇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写字楼3号楼7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GN7XU2C。
经营者:赵水红,女,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欣,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1932545,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嘉珅,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1190811532,一般代理。
被告:威宁县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六桥街道广园路奥体花园C2栋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6DLWQU26。
法定代表人:程宗辉,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贵阳观山湖金航天宇建筑物资租赁站诉被告威宁县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阳观山湖金航天宇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7元(原告预交),保全费3,907元,合计9,294,由原告贵阳观山湖金航天宇建筑物资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龙珊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林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