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亿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市白云区兴泰建材租赁站、威宁县亿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3715号之一
申请人:贵阳市白云区兴泰建材租赁站。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
经营者:吴敬学。
被申请人:威宁县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程宗辉。
被申请人:威宁县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百里杜鹃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百里杜鹃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程兴。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阳市白云区兴泰建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威宁县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宁县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百里杜鹃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阳市白云区兴泰建材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威宁县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宁县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百里杜鹃分公司名下共计932138.82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现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二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阳市白云区兴泰建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威宁县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宁县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百里杜鹃分公司在本案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前凤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崔丹炜
书记员潘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