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2民初5140号
原告:贵州裕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环路388号恒大城25栋17层1号。
法定代表人:郑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施家良,贵州新瑞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阳,贵州新瑞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宁县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六桥街道广园路奥体花园C2栋4-4。
法定代表人:程宗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户籍地为重庆市万州区,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裕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威宁县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裕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裕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裕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裕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云贵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