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亿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华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威宁县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4财保18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华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99号4栋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50378933M。
法定代表人:高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威宁县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六桥街道广园路奥体花园C2栋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6DLWQU26。
法定代表人:程宗辉,该公司负责人。
重庆华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威宁县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1)渝0104执保512号执行裁定,并采取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重庆华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华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华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曾立生
申请人:重庆华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99号4栋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50378933M。
诉讼代理人:朱灯,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威宁县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六桥街道广园路奥体花园C2栋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6DLWQU26。
重庆华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威宁县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号民事裁定,……。×××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的……。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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