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威龙泵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沃森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威龙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5民初4441号
原告:新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古牧地东路街道办事处古牧地东路北侧冰库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元,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伊婷,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威龙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阳逻开发区金阳一路。
法定代表人:杨志忠。
原告新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威龙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新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7月26日签订的《采购合同》;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迟延交货违约金7500元;3、判令被告退还货款150000元;4、判令被告依照合同约定赔偿原告违约金150000元;5、判令被告自行收回两台真空泵转子;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6日,案外人甘肃圣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中选国网能源哈密煤电有限公司(神华国能哈密电厂)小机真空泵转子采购项目。2017年7月21日,甘肃圣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上述项目的两台真空泵转子。2017年7月26日,原告因上述合同,以75000元单价向被告采购真空泵转子两台,并于当日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全额支付了货款,被告于2017年11月25日发货,比合同约定的产品交付时间迟延了60天。被告将货物送达第三方(即最终使用方)神华国能哈密电厂并开箱验货时,被告没有随箱提供两台转子的合格证,达不到验货的要求,原告随即向被告电话要求提供合格证,被告曾派员到电厂进行协调,但没有结果。因被告无理拒不提供合格证,且违反了原被告的合同约定和技术交底约定,在双方交涉无果后,原告不得已于案外人甘肃圣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解除了《采购合同》。合同解除后,原告继续与被告协商解除合同后的相关事宜,被告提了种种无理的要求,致使双方协商无果。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武汉威龙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核实,被告武汉威龙泵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地虽为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42号,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武汉市阳逻开发区金阳一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被告武汉威龙泵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新洲区。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也不在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董泽锋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兆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