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22民初588号
原告:***,女,汉族,1952年1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住含山县,系委托人儿子。
被告:盐城鑫森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0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原告***与被告盐城鑫森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