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中盛建设有限公司、阜阳市西郊农场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执65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阜南路460号锦绣园小区1栋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423409XN(1-3)。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阜阳市西郊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马寨乡朱大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92157565U(1-1)。
法定代表人:王昕光,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中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阳市西郊农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202民初9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3月17日向申请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魏 军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晓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