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佳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04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坛商初字第0084号
原告常州市佳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武进区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原告常州市佳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佳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