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佳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常州市佳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佳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04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坛商初字第0084号
原告常州市佳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武进区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原告常州市佳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佳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